供应链公司注意!4部门联合发布2025年报会计新规:严控收入确认乱象,总额法 vs 净额法再划红线,贸易、供应链及仓单交易成监管重点

来源:万联网 发布时间: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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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对包括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标准仓单等在内的多项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

      其中,“(七)关于收入”与“(十二)关于标准仓单”两大章节成为本次通知的核心亮点,直指近年来在贸易、供应链金融及大宗商品交易领域频发的财务造假和会计错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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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控收入确认:总额法 vs 净额法再划红线

      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在存在第三方参与向客户提供商品的情形下,必须基于“是否在转让前拥有商品控制权”这一核心标准,判断自身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从而决定采用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因此,贸易公司、供应链公司、电商平台、广告营销及互联网平台等行业需高度关注该项规定。

      过去,部分企业通过形式上的“购销合同+互开发票”操作,将实质为代理服务的业务按总额确认收入,人为做大营收规模,误导投资者和监管机构。通知强调:“不得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这无疑是对“虚增营收”行为的精准打击。

      此外,通知还细化了收入确认的五大关键维度:

      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判断标准;

      时段法与时点法的适用边界,严禁随意切换以平滑利润;

      可变对价的计量上限原则;

      知识产权许可的履约义务性质认定;

      附退货条款销售中收入剔除退货预期金额的要求。

      这些细则共同构建起一套更贴近业务实质、更具防操纵能力的收入确认框架。

二、标准仓单交易:禁止确认销售收入,按金融工具处理

      针对近年来兴起的标准仓单高频买卖业务,通知首次系统性明确其会计属性。文件指出:若企业通过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卖标准仓单、不提取实物、仅以赚取价差为目的,则此类合同应视为金融工具,而非商品购销。

      这意味着:

      企业取得仓单后短期内再出售的,不得确认销售收入;

      相关差价应计入“投资收益”;

      期末未售出的仓单应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若选择公允价值计量,须一致应用且不可撤销。

      此举将有效堵住部分企业利用仓单“过账”虚增贸易流水、美化资产负债表的漏洞,也与国际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逻辑接轨。

三、监管协同升级,压实企业与审计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不仅对企业提出要求,更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明确要求审计机构重点关注“虚假贸易、供应链金融、标准仓单交易”等高风险领域,警惕“业务造假触发财务造假”的连锁风险。同时,上市公司须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需发挥监督职能,确保关联交易合规、定价公允。

      上市公司年报季来临,此次4部门联合《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意味着我国对商品贸易及销售收入确认的监管已从原则性指引迈向精细化、场景化治理,尤其对依赖“通道业务”“过单贸易”“仓单融资”等模式的企业形成实质性约束,有望从根本上提升A股市场财报质量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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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供应链 销售收入 会计准则 商品贸易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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