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采购主要分为四种渠道:向农业生产者(农户)直接采购、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批发零售环节采购(如部分菜市场)、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不同采购渠道取得的发票类型不同,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账务处理及最终成本计算存在显著差异。
一、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情形: 销售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例1: 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4年4月购进一批杨梅用于生产杨梅罐头,取得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13,000元(税率13%)。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元
贷:银行存款 113,000元
说明:直接按发票注明税额13,000元抵扣。
二、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适用3%征收率的发票
适用情形: 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销售方(包括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并开具发票(专票或普票)。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3%征收率)。
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注明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9%。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后续延续政策(如适用)。
重要提示:
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享受免税,则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显示“免税”),购买方不能凭此类免税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部分仅讨论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3%专票,或按政策仍需/选择开具3%征收率发票(专票或普票)的情形。
例2: 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4年4月购进一批杨梅用于生产杨梅罐头,取得销售方(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3,000元(征收率3%)。
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100,000元 × 9% = 9,000元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94,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3,000元
说明:按发票金额100,000元的9%计算抵扣进项税9,000元,原材料成本为103,000元 - 9,000元 = 94,000元。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适用情形:
向农业生产者(农民、农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发票类型: 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 买价 × 9%。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例3: 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购进一批黄桃用于生产黄桃罐头,黄桃直接从果农(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得,A公司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100,000元(免税)。
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100,000元 × 9% = 9,000元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91,000元 (100,000 -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元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 100,000元
说明:按收购发票买价100,000元的9%计算抵扣进项税9,000元,原材料成本为91,000元。
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抵扣
适用情形: 纳税人购进已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无论何种渠道取得),在生产领用当期,将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如本例中的罐头)。
加计抵扣规则:在原有按9%抵扣的基础上,可再加计抵扣1%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加计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抵扣税额 / 9% × 1% (或 =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买价 × 1%)。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例4: (接例3)A公司2024年5月将购进的黄桃全部领用,用于生产黄桃罐头(适用税率13%)。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计算:生产领用黄桃对应的原抵扣进项税额为9,000元。加计抵扣额 = 9,000元 / 9% × 1% = 100元 (或 = 生产领用农产品买价100,000元 × 1% = 100元)。
账务处理(领用及加计抵扣):
原材料领用:
借:生产成本 91,000元
贷:原材料 91,000元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元 (实务中常设“加计抵减”或类似专栏)
贷:生产成本/ 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100元 (或冲减生产成本)
常见做法是直接增加进项税额,对应冲减相关成本(如生产成本)。
说明:在领用环节确认加计1%的进项税额,需单独核算。
重要注意事项
不得加计抵扣的情形: 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如果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同时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生产9%税率货物、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只能按9%抵扣,不得加计1%抵扣。必须能够准确区分用途。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文(虽部分废止,此原则仍有效)及2019年39号公告精神。
免税环节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而取得的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购入免税农产品用于免税项目: 如果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如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或享受批发零售免税的蔬菜肉蛋),其自身销售环节也属于免税项目(如销售自产农产品),则购入环节不需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影响(再次强调): 现行政策(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通常免征增值税。购买方取得其开具的注明“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仅当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了3%的专票(或按政策仍需/选择开具3%征收率发票)时,购买方才能按发票金额的9%计算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
2003-2025 极贸易 www.jimaoyi.com 版权所有 | 御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664 | 京ICP备14004911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