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7
废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建设项目奖励申报说明
废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奖励支持企业在京建设废旧动力电池和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相关绩效要求
支持企业在京建设废旧动力电池和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项目建成后应满足《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和《〈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南〉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企业自主投资类项目,申报项目投资和建设实施主体应为本市注册的企业,且为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要求,手续齐全,且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3.废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20万元;
4.项目截至申报之日已竣工,且竣工日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二)申报方式
由项目投资和建设主体独立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的加盖公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版(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7-2),其中第三方投资类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和项目服务主体均需加盖公章;
2.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附件要求编制,扫描图片清晰可辨。
三、资金支持
(一)支持范围及支持标准
1.动力电池和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对企业为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的消防安全和电池存储设施建设及相关数字化建设内容,按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低于1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给予奖励。
2.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拨付方式
废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项目申报当年全额拨付奖励资金。
附件:17-1.项目申报资料清单
17-2.项目投资认定范围
附件17-1
项目申报资料清单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7-1-1)。
2.动力电池和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总结报告及其证明材料(见附件17-1-2)。
3.项目申报主体承诺书(见附件17-1-3)。
4.所在区推荐函。
5.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企业基本信息、发展现状、主要工艺产品、经营范围和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项目建设方案
2.1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背景与意义、预期解决的问题、建设总体目标等。)
2.2 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详细建设内容、技术路线与建设方案。)
三、项目建设情况
3.1项目概况
(项目立项、项目备案等必要的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建设起止时间、建设地点等。)
3.2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对照项目建设方案,说明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3.3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投资和建设方,项目总投资金额及构成,资金实际到位和使用情况等相关情况说明。)
3.4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南〉实施细则》的指标项,逐一说明各项建设内容。)
3.5其他项目实施效果
(项目实施后可获得的其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
4.1项目合规性证明材料
(项目核准、备案、环评、施工许可等必要的审批文件,涉及土地和土建的还应提供相关土地和建筑工程手续。如无需进行环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4.2项目竣工证明材料
(企业对项目竣工进行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取得住建部门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需同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4.3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项目(软硬件)设备明细清单(附件17-1-2-1)和项目投资(支出)明细表(附件17-1-2-2)。与上述已投入资金凭据汇总表顺序、内容对应一致的采购合同、已投入资金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并按设备明细清单和投资明细清单顺序整理成套。采购合同应提供关键页复印件,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付款证明应全部提供。如企业提供付款凭证为支票存根,需提供对应的银行流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4.4项目实施效果证明材料
(项目竣工后消防部门的验收材料)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附件17-2
项目投资认定范围
包括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配套软件和数字化集成费用。
一、固定资产投资
1.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
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配套软件或信息系统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
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安装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及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等收益性支出)。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以及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维护工程的建设费用。
3.建筑工程费用
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物流费、备品备件费、调试调机费等与在建工程相关的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与生产环境改造密切相关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装饰油饰、各种管道管线( 如蒸汽、压缩空气、天然气、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的建设费用。
4.其他费用
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应当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费用。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建设期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建成投产后不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二、数字化集成费用
1.软件购置费用
项目实施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不含日常运维费用)。
2.软件研发费用
项目实施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自主研发,或会同相关单位研发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不含日常运维费用)。
上述费用均为已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纳入奖励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占纳入奖励范围的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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