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5
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申报说明
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以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和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为主要目标,支持企业实施绿色低碳改造项目。本项目支持企业自主投资类项目和第三方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合同节水管理、第三方环境治理等第三方投资类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相关绩效要求
(一)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项目
1.支持绿色工厂改造提升项目
支持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实施节水、减污、降碳、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锅炉窑炉电气化、多能互补的绿色智能微网、能碳管理平台等绿色低碳项目,开展氢能、新型储能等新能源技术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低碳技术示范应用。
2.支持零碳工厂建设项目
支持纳入国家碳市场和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能源结构调整和管理优化等节能降碳改造措施实现温室气体减排。
3.支持工业企业节能改造和第五立面光伏应用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总量。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应达到100吨标准煤。支持工业企业实施屋顶和幕墙的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项目。
(二)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项目
支持数据中心和移动基站开展屋顶和幕墙的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地源和再生水源热泵、余热回收利用、氢能和新型储能应用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支持数据中心和移动基站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其中节能项目年节能量应达到100吨标准煤。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企业自主投资类项目,申报项目投资和建设实施主体应为本市注册的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且为独立法人单位;数据中心项目,申报项目投资和建设实施主体原则上应为该数据中心的权属单位或运营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废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投资和建设实施主体应为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对第三方投资类项目,申报项目投资和建设实施主体应为独立法人单位,项目服务主体应为本市注册的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3.申报项目的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应达到100个标准机架(含),且数据中心项目备案和节能审查等手续齐全;
4.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要求,手续齐全,且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5.绿色低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100万元;
6.项目截至申报之日已竣工,且竣工日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二)申报方式
企业自主投资类项目由项目投资和建设主体独立申报;第三方投资类项目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和项目服务主体联合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的加盖公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版(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5-2),其中第三方投资类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和项目服务主体均需加盖公章;
2.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附件要求编制,扫描图片清晰可辨。
三、资金支持
(一)支持范围及支持标准
1.绿色低碳发展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核算的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1200元/吨标准煤,且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其他绿色低碳项目按照项目核定的总投资额给予奖励,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
2.第五立面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项目。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按照装机容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1元/w,且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
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拨付方式
绿色低碳项目申报时未正常运行满1年的,申报当年付50%奖励资金;待项目正常运行满1年且通过复核后,拨付剩余50%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时已正常运行满1年的,申报当年全额拨付奖励资金。零碳工厂建设项目申报当年全额拨付奖励资金。
四、其他申报要求和相关情况说明
1.环保和节水设施“三同时”项目、超标排放治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实施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2.项目绩效核算应在同等条件下对项目实施前后情况进行对比测算。绩效核算应科学合理,依据充分,优先采用项目运行后的实测数据测算项目实施效果。如需测算理论值,计算方法应充分考虑相关影响因素,并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详细说明。
附件:15-1.项目绩效要求和填报须知
15-2.项目申报资料清单
15-3.项目投资认定范围
附件15-1
项目绩效要求和填报须知
一、绩效要求
节能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应达到100吨标准煤。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科学合理的项目节能量核算证明材料。
二、绩效填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申报表(附件15-2-1)中按要求填写项目绩效。未提出具体绩效要求的项目也应测算相应绿色低碳绩效情况并填写。各类项目应填报绩效内容详见下表。

附件15-2
项目申报资料清单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5-2-1)。
2.绿色低碳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及其证明材料(见附件15-2-2)。
3.项目申报主体承诺书(见附件15-2-3)。
4.所在区推荐函。
5.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企业基本信息、发展现状、主要工艺产品、经营范围和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第三方投资类项目,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和服务主体均需提供相关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方案
2.1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背景与意义、预期解决的问题、建设总体目标等。)
2.2 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详细建设内容、技术路线与建设方案。)
2.3 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
(绿色化关键技术,相关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绿色化集成应用创新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
3.1项目概况
(项目立项、项目备案等必要的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建设起止时间、建设地点等。)
3.2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对照项目建设方案,说明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3.3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投资和建设方,项目总投资金额及构成,资金实际到位和使用情况等相关情况说明。)
3.4项目绩效完成情况
(按照附件对照项目实施效果要求分项填写实施效果。如有其他可量化的绿色化效果,请一并填写。实施效果如为测算得出,需提交详细计算过程。)
3.5其他项目实施效果
(项目实施后可获得的其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
4.1项目合规性证明材料
(项目核准、备案、环评、施工许可等必要的审批文件,涉及土地和土建的还应提供相关土地和建筑工程手续。如无需进行环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数据中心改造项目应提交数据中心的项目备案、节能审查意见等合规性证明材料。)
4.2项目竣工证明材料
(企业对项目竣工进行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取得住建部门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需同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4.3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和配套软件购置费用应提供项目(软硬件)设备明细清单(附件15-2-2-1)和项目投资(支出)明细表(附件15-2-2-2),以及与上述已投入资金凭据汇总表顺序、内容对应一致的采购合同、已投入资金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并按设备明细清单和投资明细清单顺序整理成套。采购合同应提供关键页复印件,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付款证明应全部提供。如企业提供付款凭证为支票存根,需提供对应的银行流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4.4项目实施效果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评估结果及其证明材料、有绿色诊断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证明材料等。本报告“3.4项目绩效完成情况”部分需提供详细计算过程的,应提供相应计算依据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前后的相关生产经营记录、原辅材料使用台账、设备台账、统计报表、缴费单据、在线监测数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等。其中申报零碳工厂建设项目需提供上年度碳排放报告)
4.5其他证明材料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出具的申报主体为该企业下属企业的证明材料,仅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下属企业提交。)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附件15-3
项目投资认定范围
包括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配套软件和数字化集成费用。
一、固定资产投资
1.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
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配套软件或信息系统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
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安装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及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等收益性支出)。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以及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维护工程的建设费用。
3.建筑工程费用
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物流费、备品备件费、调试调机费等与在建工程相关的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与生产环境改造密切相关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装饰油饰、各种管道管线( 如蒸汽、压缩空气、天然气、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的建设费用。
4.其他费用
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应当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费用。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建设期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建成投产后不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二、数字化集成费用
1.软件购置费用
项目实施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不含日常运维费用)。
2.软件研发费用
项目实施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自主研发,或会同相关单位研发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不含日常运维费用)。
上述费用均为已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纳入奖励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占纳入奖励范围的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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