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最值得注意的坑,通常就这几类:
第一,签约主体和签字人不清。
合同一上来就要先看清:对方到底是谁,是公司、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是否完整;签字的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没有授权。很多纠纷不是出在条款上,而是出在“合同到底是和谁签的”“签字的人有没有权限”上。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签约,并不当然无效,但你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其超越权限,风险就会落到自己头上。
第二,核心条款写得太空、太笼统。
合同最怕“原则上”“另行协商”“按实际情况处理”这种表述太多。标的是什么、数量是多少、质量标准是什么、价款怎么计算、什么时候交付、在哪里履行、怎么验收、怎么付款、怎么追责,这些都要尽量写死。因为法律虽然允许事后补充,但补充不成时,就会按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或者法定规则去认定,结果未必符合你的预期。
第三,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没认真看。
凡是一方提前拟好、反复使用、签约时又没有和你协商的条款,通常就要警惕是不是格式条款。尤其是“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甲方”“一经签署不得退款”“乙方放弃一切抗辩权”这类内容,要重点审。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可能无效。
第四,免责条款乱写,以为写了就一定有效。
合同不是想怎么免责就怎么免责。法律明确规定,两类免责条款无效:一类是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另一类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就是说,很多“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的写法,并不是写进去就当然有效。
第五,违约金写得过高或者过低。
违约金不是写得越高越保险。约定过高,对方在诉讼里可以请求调整;最高法现在的口径是,通常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判断,超过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反过来,写得过低,守约方也可能需要再去举证补损失。实务上,违约金条款最好和交易金额、履约周期、可预见损失大致匹配。
第六,把“订金”当成“定金”。
这是特别常见的坑。法律上的定金,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要明确约定定金性质,二是要实际交付,三是金额一般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且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发生违约时通常只能择一主张,不是两个一起上。很多合同里写的是“订金”“保证金”“押金”,但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这时往往不能直接适用定金罚则。
第七,解除条款写不清,真出事时不会解、不能解。
合同不是想解除就解除。约定解除事由要写清楚,法定解除也有条件,比如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更容易被忽视的是:解除一般要通知到达对方才发生效力;没有约定解除权期限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可能消灭。很多人不是没有解除权,而是没把程序做对。
第八,履行留痕不够,合同写得好也不一定赢。
合同签完只是开始,后面的发货、验收、对账、开票、付款、催告、变更、补充协议、微信确认、邮件往来,都要留痕。法律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一旦条款写得不清,法院还会结合履行过程和交易习惯来判断。所以,实务中真正稳的合同,不只是条款写得细,还要把履行证据同步做全。
一句话概括:
合同最大的坑,往往不是“没签合同”,而是“签了,但主体不清、条款不细、责任不明、程序没做、证据没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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