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项目申报说明

来源:北京经信 发布时间:2026-02-25

附件8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项目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京注册,在京津冀合理布局生产制造环节的新材料制造业企业。

2.申报单位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申报产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6年版)》(简称《北京目录2026版》)具体要求(见附件8-1)。

4.申报单位与用户单位已在2025年正式签订销售合同,单个产品累计核定的销售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

5.申报单位与用户单位直接或间接持股不能超过25%,且不能为同一实控人。

6.用户单位不为贸易商。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单个产品按2025年度销售额分档给予奖励。其中,核定销售额(不含税)在50万元(含)至150万元,奖励金额20万元;在150万元(含)至300万元,奖励金额45万元;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奖励金额80万元;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50万元;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奖励金额300万元;在2000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同一企业可申报多个产品,单个产品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常见问题Q&A(见附件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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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2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项目

申报材料清单

1.《2026年度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项目申报材料汇总表》(见附件8-3)

2.《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项目申报表》(见附件8-4)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以及所在行业相关证明材料。

4.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的销售合同、发票、申报单位记账、收款凭证及产品出库单等销售行为真实合法性证明材料(请与附件8-3的顺序保持一致)。

5.经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销售当年或申报当年出具,同时需提供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用户单位认可的检测报告需提供用户单位证明材料)。

6.知识产权证明及《取得知识产权汇总表》(见附件8-5)

7.申报产品的《企业生产能力自查报告》(见附件8-6)

8.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承诺书(2026年)(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企业公章)(见附件8-7)

9.申报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推荐函。

10.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上传线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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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8

常见问题Q&A

1.Q:销售合同是指哪年签订的销售合同?

A:申报产品在申报上一年度全年签订的销售合同。例如2026年申报2025年签订的销售合同。若为采购订单需提供对应年度框架合同,且合同/订单真实有效。

2.Q:如何证明申报产品属于目录里的新材料?

A:提供申报产品检测报告,且性能要求指标满足《北京目录(2026版)》中对应材料名称的要求。

3.Q:主要参数符合《北京目录(2026版)》要求,小部分参数不符合的情况,是否符合支持标准?

A:不符合。需完全符合《北京目录(2026版)》的产品性能参数才满足支持标准。

4.Q:什么样的检测报告是有效的测试报告?

A:经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销售当年或申报当年出具,同时需提供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用户单位认可的检测报告需提供用户单位证明材料)。

5.Q:用户单位能否是自己的关联企业或者贸易商?

A:申报企业与其用户单位直接或间接控股不能超过25%,且不能为贸易商。

6.Q:产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是指产品单个销售合同达50万,还是该申报产品的多个销售合同可以累加?

A:单个产品的多个销售金额可以累加,累计核定的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

7.Q: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是否可以不提供?

A:不可以,可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脱密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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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销售额 北京市 合理布局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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