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票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以下简称“电子凭证”)是当下供应链金融领域两大常用工具,但两者在抗辩权、追索权等权利上有着重大的区别,各市场主体在参与该两种业务时应当注意辨析。
一、票据的抗辩权与追索权简析
票据具有“无因性”,即票据一经签发,即脱离基础交易,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合同未履行、无效或存在瑕疵而拒付。无因性原则剥离了债务人的抗辩权,有利于维护票据支付的可信赖性。但中国的商业汇票并不具备绝对的无因性,中国的票据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多种情况打破“无因性”原则,给与票据债务人抗辩权,比如基础交易不合法、直接债权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等。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条确定了票据的“抗辩切断”原则。为了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A出票给B,B背书给了C,A与B、B与C之间均有合法的供货合同。对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分析:
情况1:B给A交付的货物有问题,票据到期后A是否可以以B基础交易违约而不向C支付票据款项,答案是不可以。
情况2:如果该票据未由B背书给C,而是由B持有至到期,那么A是否可以以B基础交易违约而不支付票据款项,答案是可以。
情况3: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给D,D又与B发生交易,以该票据支付,该票据最终又回头背书给B,此时,A是否可以以B基础交易违约而不支付票据款项,答案是可以。
票据的抗辩关系较为复杂,但仅记住一点,即可解决大部分困惑,即不论票据如何背书,不论票据流转到哪里,抗辩权仅可以对直接债权人行使。
下面,我们在上述案例中再加入追索权:
情况4:票据路径为A出票给B,B背书给C,C背书给D,票据到期A破产未支付票据款,D在跟C的基础交易中违约未交货,D可否向C追索?答案是可以,但C可以以D未交货而抗辩。此时,D的最好的选择是向B追索。
二、电子凭证的抗辩权与追索权简析
因为电子凭证为近些年的新事物,我们先描述一下电子凭证的基本特性,一是电子凭证是一种电子“白条”,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二是电子凭证往往附有“付款承诺函”,承诺函上一般有签发人(即债务人)放弃追索权、抗辩权、抵消权等权利的条款,并加盖签发人的有效签章,三是电子凭证用户入驻平台时,一般会签署平台协议,明确电子凭证流转过程无追索权。
不论是平台用户协议明确凭证流转无追索权,还是债务人出具付款承诺函放弃抗辩权,均是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有效民事行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电子凭证平台与各参与方实际上通过协议约定,赋予了电子凭证绝对的无因性,一般情况下,既无追索权,也无抗辩权。另外,电子凭证流转过程实质上交易双方的债权让与,除非应收账款有瑕疵,或双方另有约定,原债权人不对新债权人负担保义务。
这里举例说明:
案例1:A向B签发电子凭证,并流转至C,A与B,B与C之间均为合法的供货交易,凭证到期后,A是否可以以B未履约交货而拒绝向C付款?答案是不可以,因为A已签署付款承诺函放弃抗辩权。
案例2:A向B签发电子凭证,并流转至C,凭证到期后,A破产未付款,C可否向B追索?答案是不可以。
当然,由于电子凭证无统一标准,各平台法律文本内容不一,不同的表述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各参与主体应当对平台协议付款承诺函等文本进行仔细审核,以免因理解错误而造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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